【文字解讀】
《鉛山縣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
管理辦法》的解讀
《鉛山縣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鉛山縣政府2020年4月7日(鉛府辦發〔2020〕4號)文件正式印發實施。
一、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的意義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是為防治城市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辦法》制定依據
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 號)、《江西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贛財非稅〔2016〕1 號)及《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贛發改收費〔2018〕11 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參照《上饒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饒府辦發〔2019〕24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及對象、征收準則、征收繳庫、征收標準、使用管理、優惠政策和法律責任等七個部分。
(一)征收范圍和對象
1.凡在本縣城區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規劃范圍內向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所有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江河湖泊等取水的自備水源用戶),應當依據本辦法繳納污水處理費。本辦法中所稱城區是指縣城建成區。
2.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其他排污費用,但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3.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4.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依據本辦法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5.單位和個人污水不經城市管網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置,直接排放水體的,均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但要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環境保護稅。
(二)征收準則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2.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 24 小時計算。
3.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鉛山縣城市管理局,以下稱縣城管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4.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
(三)征收繳庫
1.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2.縣城管局是本縣城區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主體負責對本縣城區征收工作進行分工、協調、監督、調控和考核,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的污水處理費由縣城管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征收;本縣城區自備水源用戶及建設施工臨時排水等其他行業單位和個人的污水處理費由縣城管局直接組織征繳。
3.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應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縣城管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縣城管局征繳入庫。縣城管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縣城管局審核確認后,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4.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縣城管局或其委托的單位征收。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縣城管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縣城管局或其委托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縣城管局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征收數額。
5.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征收,并全額上繳地方國庫。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具體征收繳庫辦法按照《江西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征收標準
原則上各類用水均按每噸0.80元的標準執行。
(五)使用管理
1.收費單位和代收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執行。
2.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污水處理費按月征收,并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3.本縣城區污水處理費從實際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中,按 5%的比例計提手續費,由縣城市管理局統一支付給委托代收污水處理費的代收單位;3%用于鉛山縣城市管理局污水處理收費人員工作經費;扣除以上費用后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主要用于本縣城區污水處理費用及管網建設、維護等費用。
4.收費單位應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保證污水處理費制度順利實施。發改、財政、城管部門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費的監督檢查。
5.其他使用管理辦法按照《江西省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六)優惠政策
1.為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減少污水處理費征收對其生活的影響,對鉛山縣城區低保戶實行污水處理費優惠政策,城市低保常補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五保供養對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補對象每戶每月5噸以下(含5噸)免征污水處理費。
2.消防、市政、園林、環衛等公益用水免繳污水處理費。
3.加大污水處理費征收力度,提高污水處理費的收繳率。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臺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七)法律責任
1.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縣城管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 3倍以下罰款。
2.凡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以及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